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书记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各学院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类型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原则上确认为A类贫困生(特别困难学生)、B类贫困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具体认定条件:

A类贫困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被政府确定为低保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上述未包含的特殊群体学生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B类贫困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支持完成学业有一定困难的学生。

1.家庭赡养人口多又缺少劳动力的;

2.家庭成员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在贫困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各学院要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综合认定每学年开学初,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学院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建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的基层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书面承诺和其他有效证件。

基层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书面承诺和其他有效证件,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高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A、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方式。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基层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基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各学院汇总后报送至学生处,学校统一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对于书面承诺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各学院要采取家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核。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请表》、《评议表》和其他有效证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留存),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工作各个环节在学校纪检监督下开展,各学院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单位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与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各学院要针对本院学生实际特点开展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核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通过宣传,让广大学生了解资助政策,懂得资助政策,得益于资助政策。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