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本校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注: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10,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10,在学校或学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两方面可适当放宽至前1/5;本学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三、名额分配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下达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上级下达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告知学院。学校全体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初审情况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学年学习成绩单、量化排名、荣誉证书等)。

3.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名单,按学院评审细则将候选人排序,以电子档和文档两种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本校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按上级拨付资金情况,原则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档案。

3.学校纪检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过程、结果进行全流程监督,本学年内发现奖励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条件,经学院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其资金转到下学年使用。

六、说明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