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三年制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750元。

2.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学院可根据具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微调,并上报学校批准。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院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初审结果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严禁设计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以电子档和文档两种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应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2.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校纪检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过程、结果进行全流程监督,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学院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其资金转到下学年使用。

六、说明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