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资助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资助我校孤儿或其它特殊困难学生,使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助金评定细则如下:

一、资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特殊困难学生。

二、资助金额

每学年资助金额10万元。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高消费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自立自强。

具备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1.孤儿学生。

2.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3.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残疾或长期卧床,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5.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6.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特别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7.其他特殊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学院递交《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资助申请表》,附必要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

(二)学院全面了解审核受资助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后上报申请材料。

(三)上报材料由学生处统一核查、汇总,上报学校。

(四)由学校最终讨论确定。

(五)由学生处申请,计财处发放特殊资助金。

(六)学校将跟踪调查受助学生是否合理使用资助金,日常开销是否节俭。若发现受资助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恰当的地方,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七)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确定资助金。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提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