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学校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3;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3;本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本年度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担任校、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可放宽至前1/2。
三、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单、量化排名、荣誉证书等)。
3.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将初审结果在本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严禁设计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以电子档和文档两种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资格复核、等额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按上级拨付资金情况,原则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校纪检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过程、结果进行全流程监督,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学院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
六、说明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